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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章、宗旨、組織

會章、宗旨及組織

一.名稱:
本會定名為「香港女教師協會」〈以下簡稱本會〉
Hong Kong Women Teachers’ Organization (HKWTO)

二. 宗旨:
(1)維護女教師的專業權益。
(2) 關注女教師的專業需要及所面對的問題。
(3)提升女教師的專業水平、地位及發展。
(4) 促進香港與海內外教師的專業互動。
(5)舉辦專題研究、講座、工作坊及相關的訪問團。
(6)舉辦康樂文化活動,促進女教師的身心健康。

三. 會員:
(1)歡迎從事教育工作及對香港教育發展有承擔者,加入成為本會之普通會員或永久 會員。
(2) 每個入會申請,必須經執行委員會過半數的成員提名。
(3) 會員須遵守會章,並依從執行委員會的議決。
(4) 會員必須繳交年費港幣二十元正,永久會員則只須於入會時繳交會費二佰元正。會費之調整由執行委員會決定;退會者其已繳付之會費概不發還。

四.組織:
(1)執行委員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,以「候選閣制」選舉方式產生。其權力包括選舉、委任、通過財政報告、聽取及通過主席報告等。
(2)一切動議須得執行委員會過半數通過方可成為議決案。所有通過之議決案,均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。
(3) 執行委員會成員互選下列各職位:
•(a) 主席
• (b) 副主席
• (c) 秘書
• (d) 司庫
• (e) 聯絡
• (f) 總務
• (g) 出版
• (h)康樂
(4) 執行委員會成員可以透過授權方式進行各項投票事宜。
(5) 執行委員會一般每兩個月開會壹次,並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為合法。
(6) 執行委員會之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(7) 若有需要,執行委員會可以成立工作小組,工作小組主席由相關的副主席擔任,可以委任成員,有關的議決需由執行委員會通過。
(8) 執行委員會可按需要提名及議決增補委員,任期至執行委員會重選之前為止。
(9) 上述任何會議中,如贊成及反對人數相等時,主席可投決定票。
(10)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

主席:
a)負責召開及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。
b)負責執行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。
c)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。

副主席:輔助主席推行會務。主席缺席時,由其中一位副主席代行其職權。
司庫: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目,及預備財政報告。
秘書:負責會議記錄及一切文書工作。
聯絡:負責對內及對外的聯絡工作。
總務:負責一般庶務。
出版:負責會方的出版事宜。
康樂:負責康樂事宜。
委員:負責協助推行會務。
如有需要,執行委員會可聘任榮譽顧問、顧問。

五.財務:
(1)經費必須用於發展會務及經常性開支。
(2)所有支出須由主席和司庫簽署,方為有效。
(3)本會財務支出之最高準則為當屆執行委員會任期屆滿時,不能有赤字結存。

六.會章修改:
(1)修訂本會章程,須獲執行委員會三份之二成員通過。

二零零五年十二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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